新乡 – 2025年5月30日晚,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一起交通事故,夺走了67岁娄某某先生的生命。然而,更让悲痛的家属难以接受的是,交管部门竟然将这起由超速引发的悲剧,认定为肇事司机与受害者“同等责任”。这一认定,引发了家属的强烈质疑与社会深思。
悲剧上演:“三夏”抢收突遭横祸
事发当晚20时59分许,娄某某先生正在祝楼乡西圈村西的路段,协助邻居归拢粮食即将收尾。此时,一辆由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突然疾驰而来,肇事者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猛烈碰撞瞬间发生。
据描述,机动车撞击产生的巨大冲击力,直接将娄某某先生从道路一侧撞向另一侧,车辆右前挡风玻璃也因这猛烈撞击而完全粉碎。老人伤势极其严重,当场便失去了意识。尽管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5月31日凌晨3时许不幸离世。医学检验报告显示,老人因车辆撞击导致全身多发伤,最终死于重度颅脑损伤。这场飞来横祸,给娄某某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巨大创伤。
肇事车辆(当事人家属提供)
荒谬认定:同等责任,谁之过?
在漫长的等待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7月18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肇事方张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超速行驶”的行为,而娄某某先生则被认定为“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最终,交管部门给出的结论是:驾驶人张某某与行人娄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对于这一结果,受害方家属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与质疑。他们认为,这份认定书无论从事实依据、法律援引,还是内容表述上,都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其客观公正性令人怀疑。
家属质疑:证据面前,何谈公正?
娄某某的家属提出了多项明确的疑点,直指事故认定过程中的不公:
1. 事故地点信息混乱: 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将事故发生地表述为“原祝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祝楼乡西圈村南2公里处”,而事故认定书却写成“原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祝楼乡西圈村口西1.4公里左右处”。方向和距离的巨大出入,直接影响到车速鉴定和超速标准的判定,如此关键信息的偏差,如何能保证认定的准确性?
2. 超速标准适用错误: 家属强调,事发路段是典型的乡村道路,无交通信号灯、无路灯,且贯穿连接多个通往农田的路口。尤其在西圈村附近,设有明确的最高时速20公里的限速标志。交警自己也承认该道路设计最高时速为60km/h。然而,经鉴定,肇事车辆事发车速竟高达73km/h,这意味着其超速达2-3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办案人员在划分责任时,竟然简单地按照“公路70km/h”的标准来判定超速责任,完全无视现场限速标志,这显然是刻意降低超速性质,极不合理!
3. “协助收拢粮食”被曲解为“占用道路”: 交管部门认定受害者同等责任的唯一依据,便是娄某某先生当时在“收拢粮食”,进而将其定性为“占用道路”。家属严正指出,娄某某当时只是临时协助邻居,他并非“占用道路”的组织者或所有者。在特殊农忙背景下,将老人的行为简单粗暴地判定为“占用道路”,并以此要求他承担同等责任,这不仅冷漠无情,更有失客观,有失公允!
4. 肇事司机供词矛盾,调查敷衍: 家属指出,肇事司机张某某的口供存在明显矛盾,他起初声称“视线受影响看不清道路”,随后却改口称“看到行人拿着扫把在扫地”,既然肇事者自述早已发现手持扫把的行人,却始终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最终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逻辑令人费解。针对这种自相矛盾的供词,家属曾向交警部门提出质疑,并询问在无路灯、对向车辆灯光晃眼的情况下,司机视力是否符合交通安全规范。然而,交警仅象征性地将司机眼镜留档,之后便没有任何后续调查或解释。这种敷衍的态度,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存在偏袒。
祝楼乡西圈村西的路段
呼吁公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家属认为,交管部门在责任认定时,未能充分遵循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因果关系原则,对驾驶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调不足,反而对非驾驶方提出了过于严苛的要求。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悲痛,更引发了公众对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定公平性以及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弹性”标准的热烈探讨。乡村道路的便捷性日益提升,但“十次事故九次快”的铁律依然残酷。这起事故的认定结果,无疑将对未来类似的乡村道路事故处理产生深远影响。
受害者家属强烈呼吁,相关部门能够正视事实,重新审视此案,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结果的公正性,还逝者一个公道,也给生者一个合理的解释。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给出令公众信服的解释,并以此为鉴,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真正避免更多不应发生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