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纠纷适用商事调解的阻碍
(一)商事调解制度不完善
在国有企业纠纷中,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导致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合法性、权威性存在疑虑,影响了商事调解在国有企业纠纷解决中的应用。我国商事调解机构众多,但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调解程序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不同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公信力参差不齐,部分调解机构在调解人员资质审核、培训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调解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差异较大。在
(二)国有企业传统观念束缚
部分国有企业认为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正规、最权威的方式,通过诉讼能够获得明确的法律裁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种观念导致国有企业在面对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忽视了商事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在国有企业的观念中,调解往往强调妥协和让步,担心在调解过程中为了达成和解而牺牲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专业调解人才短缺
在职业培训方面,虽然有一些针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活动,但培训内容和方式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难以满足实际调解工作的需要。这导致我国专业商事调解人才数量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商事调解需求。在国有企业纠纷调解中,由于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业务领域广泛,需要调解人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商业经验和高超的调解技巧。部分国有企业内部虽然设有负责纠纷处理的部门和人员,但这些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的调解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以法律事务处理为主,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沿用传统的法律思维和方法,难以灵活运用调解技巧促成双方和解。
二、国有企业纠纷适用商事调解的破解进路
(一)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国有企业对商事调解的认识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课程等方式,向国有企业宣传商事调解的相关知识,包括调解的程序、优势、案例等,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商事调解的认知水平。邀请专业的商事调解机构和成功案例的当事人进行经验分享,消除国有企业对商事调解的误解和疑虑。同时,将商事调解知识纳入国有企业内部培训体系,培养企业内部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二)完善调解协议执行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制度,加强对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约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事调解协议直接的强制执行力,或者建立调解协议执行担保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提供担保,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此外,加强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当调解协议无法履行时,能够快速进入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调解人才培养体系
高校应加强商事调解相关专业建设,优化课程设置,开设涵盖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商事调解课程体系,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调解人才。同时,加强与商事调解机构、企业的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机会,提高学生的实际调解能力。在职业培训方面,制定科学、系统的调解人员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采用案例教学、模拟调解、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高校与知名商事调解机构合作,共同开发商事调解实践课程,邀请资深调解专家授课,指导学生参与实际调解案件,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四)健全商事调解相关制度和规范
加快推进商事调解立法进程,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明确商事调解机构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运行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执行等内容,规范商事调解行为。同时,加强对商事调解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调解机构的资质认证、考核评价等制度,确保调解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高商事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为国有企业纠纷适用商事调解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作者:任建震 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